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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青岛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青岛校友会(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in Qingdao 简写: P.U.A.A.Q)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青岛工作或居住的北大校友自愿组织的,经山东省民政厅、青岛民政局批准,在青岛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发扬北大“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发挥自身优势,为校友间加强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为青岛市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在青岛市与北大的全面合作中积极起到“民间桥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为中国海洋大学逸夫科技馆23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我会校友之间的联谊活动,母校的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参与北大领导与学者来青访问等接待工作;
(二)组织我会员举行少量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三)参与北大母校与青岛市有关部门之间的教育、学术、技术的“民间桥梁”的联系作用;
(四)利用我会校友的有利条件和母校北大的优势,为青岛市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高新科技,起推荐作用;对校友在青岛办有益的教育和科技开发实体给予积极支持与鼓励;
(五)积极联系海内外著名北大校友、学者、专家,邀请其到青岛讲学,传播文化、科技等;
(六)积极推荐有志于报考北大的青岛学子,为其提供有关信息等便利条件;以适当方式奖励考入北大的青岛学子。
(七)办好“北京大学青岛校友网”,编辑、印刷《青岛北大人》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或简报。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校友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北京大学学习或工作过而现在在青岛工作或生活的校友(具体规定见本章程第四十九条);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符合入会条件者,(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二)经会办公会议审核通过;(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教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热心校友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一般年龄不超过70岁,因特殊需要,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名誉会长和顾问:一般会长、副会长卸任后可获此荣誉,亦可聘请德高望重而热心校友会工作的校友和北大之友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教育局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或第一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条件限制,会长亦可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行施上述某些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会长委托,行使某一些具体会长职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会费数额。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不干此项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市民政局和市教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兼职工作人员确需付少量酬金时,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教育局审查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教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4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北京大学校友确定的有关规定(北大文件规定):
北大校友的概念涵盖面是非常广泛的。包括在北大任教、任职和学习过的教师(含兼职教师、外籍教师)、员工、学生。学生有以下四种:
1、获得各种正规学位,获取一定期限的专业结业证书,还要包括在北大旁听过的学生;2、参加过各种培训班、接受函授、远程教育、夜大等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的学员以及
进修教师、访问学者等;
3、曾在北大留学的外国留学生;
4、特定时期如西南联大的校友是北大、清华、南开和西南联大四校的共同校友,而曾经独立存在、后来并入北大的如燕京大学、中法大学等校师生以及50年代初院校调整期间分离出去的北大工学院、医学院、农学院的原有北大学生及2000年合并入北大之前的原北京医科大学的师生员工,都是我们北大的校友。
还有一部分校友是被授予各种名誉学位、职称以及名誉校友称号的有关人士。
本会补充:在青岛的校友还包括为北大办教育和北大校办产业的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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